9 警察相關法規範所定之下列行為,何者之法律性質非屬即時強制?
(A)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1 條所定之扣留
(B)集會遊行法第 33 條所定之扣留
(C)行政執行法第 28 條所定之進入
(D)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26 條所定之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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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23), B(2578), C(4642), D(624), E(0) #3116841
統計: A(923), B(2578), C(4642), D(624), E(0) #3116841
詳解 (共 10 筆)
#646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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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3135
行政執行法的進入
28條為直接強制 是為了進行強制執行
36條才是即時強制 阻止犯罪危害 避免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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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8841
行政執行法第28條所定之「進入」,屬於行政執行措施的一環,而非「即時強制」。
進入住居的目的,是為了達成義務的具體執行行為,是在行政執行程序中所允許的手段,本質上是執行權的延伸行為,屬於強制執行中的手段。
即時強制是指在無法依法律程序先作成處分、又必須立即處置的情況下,為了避免危害、維持秩序、保護公共利益所採取的臨時性處置。
第 40 條
對於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之進入,以人民之生命、身體、財產有迫切之危害,非進入不能救護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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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50623
大家都不容易,不要什麼都收錢
行政執行法第28條第2項 進入為直接強制
前條所稱之直接強制方法如下:
一、扣留、收取交付、解除占有、處置、使用或限制使用動產、不動產。
二、進入、封閉、拆除住宅、建築物或其他處所。
三、收繳、註銷證照。
四、斷絕營業所必須之自來水、電力或其他能源。
五、其他以實力直接實現與履行義務同一內容狀態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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