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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4年 - 104-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24436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4年 - 104-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24436

年份:104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二)(民法、民事訴訟法)

複選題
72 甲列乙為被告,向管轄法院起訴,聲明求為判決命乙給付甲新臺幣(下同)160 萬元,主張略以:乙向甲承租 A 屋營業,租期 5 年,租金每月 20 萬元,因積欠 8 個月租金未付,乃簽發同額支票以為清償,該支票經提示以存款不足為由退票,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乙給付票款 160 萬元等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本件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
(B)甲於訴訟中追加依租賃之法律關係,請求乙給付租金 160 萬元。乙不同意甲所為訴之追加,法院應以裁定駁回甲追加之訴
(C)甲於訴訟中追加依租賃之法律關係,請求乙給付租金 160 萬元。如乙同意甲為訴之追加,受訴法院應以原程序繼續審判
(D)甲於訴訟中追加依租賃之法律關係,請求乙給付租金 160 萬元。第一審法院為甲全部敗訴之判決,甲得向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提起第二審上訴
(E)第二審法院為甲全部敗訴之判決,甲須經第二審法院依法許可後,始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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