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8. 凡中華民國國民,以下那些情況合於規定,得登記為農會總
幹事候聘人?
(A)高中以上畢業之學歷。
(B)曾任機關(構)、團體或學校相當委(薦)任一定年數以上之
經歷。
(C)各級農會新進總幹事之年齡,不得超過 60 歲。
(D)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期滿者。
(E)銀行信用卡每期只繳交最低應繳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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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31), B(4667), C(465), D(3378), E(789) #3173258
統計: A(4531), B(4667), C(465), D(3378), E(789) #3173258
詳解 (共 4 筆)
#6748918
農會法25-1條第一款
(A) 高中、高職畢業或普考及格,並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相當薦任職務七年以上。
(C) 各級農會新進總幹事年齡,不得超過五十五歲。
農會法25-2條第二款
(D) 積欠農會財物、會費、專業資金、農業推廣經費;或(自民國99年1月1日起)在農會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借款有一年以上延滯本金返還或利息繳納之紀錄;或對農會有保證債務,經通知其清償而逾一年未清償者。
(E) 銀行信用卡每期只繳納最低應繳金額,還有剩餘款項未付清,剩餘款項會進入循環利息循環,致債務累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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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24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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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記為農會總幹事候聘人;已登記者,應予撤銷或廢止;已受聘者,亦同:一、無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積欠農會財物、會費、事業資金、農業推廣經費;或(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在農會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借款有一年以上延滯本金返還或利息繳納之紀錄;或對農會有保證債務,經通知其清償而逾一年未清償者。
三、有第十五條之一第三款至第九款情形之一者。
四、有第十六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之一者。
五、曾於擔任農會選任及聘、僱人員期間,因受刑之宣告確定被解除職務者。
六、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負責人,破產終結未滿五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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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
四、受宣告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或流氓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畢或執行完畢未滿五年者。受其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
五、曾犯刑法或其特別法之貪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刑確定者。
六、曾犯刑法或其特別法之投票行賄、收賄罪、妨害投票或競選罪、包攬賄選罪,或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或方法犯侵占、詐欺、背信或偽造文書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但受緩刑宣告或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者,不在此限。
七、犯前四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但受緩刑宣告或受刑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
八、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
九、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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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期滿者。 - 固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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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農會法》條文分析
1. 積極條件(教育與經驗)
《農會法》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了總幹事候聘人應具備的學歷和經歷:
• (A) 高中以上畢業之學歷。
◦ 符合。 該條文在各級農會總幹事資格中,將高中、高職畢業列為最低學歷門檻(需搭配相對應的服務年資)。
• (B) 曾任機關(構)、團體或學校相當委(薦)任一定年數以上之經歷。
◦ 符合。 該條文詳細列出,候聘人須具備大學、專科或高中職學歷,並曾任機關、學校或農業、金融機構或農民團體相當薦任職(全國/直轄市農會)或相當委任職(縣/市/基層農會)職務達一定年數以上。
2. 年齡限制(積極條件)
• (C) 各級農會新進總幹事之年齡,不得超過 60 歲。
◦ 不符合。 該條文規定:「各級農會新進總幹事之年齡,不得超過五十五歲」。選項中的 60 歲與法定的 55 歲上限不符。
3. 消極條件(不得登記之限制)
雖然此題詢問積極條件,但判斷是否「合於規定」也需確認沒有消極條件的限制。
• (D) 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期滿者。
◦ 符合。 《農會法》第二十五條之二第三款規定,有第十五條之一第三款至第九款情形之一者,不得登記。第十五條之一第八款規定,「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 不得登記。
◦ 因此,如果「拒絕往來期滿」,則表示消極資格限制已經解除,該國民得登記為候聘人。
• (E) 銀行信用卡每期只繳交最低應繳金額。
◦ 未直接規定。 法規中明確的金融限制是「在農會或其他金融機構之借款有一年以上延滯本金返還或利息繳納之紀錄」。單純繳納信用卡最低應繳金額,並不直接等同於達到法規所指的「延滯本金返還或利息繳納一年以上」的消極條件,因此不影響其候聘資格。
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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