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成年人之監護,下列有關監護人監護職務限制之敘述,何者正確?
(A)為受監護人之利益得處分受監護人之財產
(B)為受監護人之利益得同意受監護人處分其財產
(C)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時,應得法院之許可
(D)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購買金融債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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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6), B(69), C(233), D(266), E(0) #232110

詳解 (共 4 筆)

#579022

(A)為受監護人之利益得「代為處分」受監護人之財產

(B)如其處分之標的物為不動產時,雖其處分係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亦須經法院許可

(C) 「代為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時,應得法院之許可

參具民法1101:AC錯在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並無以自己名義處分之權;僅得基於法定代理人之地位,代為處分或同意其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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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1892
依民法1101條第1項:「監護人對於受監...
(共 30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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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6016
第一千一百零一條
  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VS.
(B)為受監護人之利益得同意受監護人處分其財產

依法條來看,監護人處分受監護人之不動產以外的財產並不必如2F所述需要法院同意哦.

那請問(B)何錯之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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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5431

看不懂 照1101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那反面解釋不就是A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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