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關於抵押權之物上代位性,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抵押人因抵押物相對喪失所得之利益,為物上代位物之一
(B)抵押物因第三人毀損所為之賠償,為物上代位物之一種
(C)抵押權轉化為權利質權
(D)給付義務人向抵押人給付時,抵押人負有不得受領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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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1), B(70), C(264), D(359), E(12) #232100

詳解 (共 8 筆)

#1425712
稍微講一下我對更正答案的理解:
(A)抵押人因抵押物相對喪失所得之利益,為物上代位物之一 →錯,相對喪失,指的是移轉物之所有權,例如抵押人將抵押物賣給第三人,此時上面的抵押權追及至第三人取得的抵押物上。此時抵押權根本沒受毀損、滅失,自無物上代位物之可能。
(C)抵押權轉化為權利質權 →錯,在物上代位物之情形(抵押物毀損但沒有滅失),其存在或殘留之物,仍是抵押權,僅「依權利質權方式行使」,並非如抵押物滅失時「轉變為權利質權」情形。
 
第 862-1 條 抵押物滅失之殘餘物,仍為抵押權效力所及。抵押物之成分非依物之通常 用法而分離成為獨立之動產者,亦同。 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得請求占有該殘餘物或動產,並依質權之規定,行使 其權利。
第 881 條 抵押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因抵押物滅失而消滅。但抵押人因滅失得受賠 償或其他利益者,不在此限。 抵押權人對於前項抵押人所得行使之賠償或其他請求權有權利質權,其次 序與原抵押權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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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8089


A  因為抵押物"絕對"喪失所得之利益方為物上代位物之一 相對喪失如出售第三人就沒有物上代位

C 可能是動產質權(如殘存的鋼骨)或權利質權(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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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7921

抵押人因抵押物滅失得受賠償,為物上代位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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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0686
(E)答A或C者均給分

第33題
http://wwwc.moex.gov.tw/ExamQuesFiles/Question/100/100150_3201.pdf
http://wwwc.moex.gov.tw/ExamQuesFiles/ModifyAnswer/100/100150_MOD320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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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8184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A,C
(共 1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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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860
沒有唷  只有A 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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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8006
請阿摩更正一下,考選部公部答案更正為選A或C都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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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1211
請問D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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