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現行立法委員的選舉,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選舉方式係採行所謂「單一選區兩票制」,一票選候選人,一票選政黨
(B)選舉的名額中有所謂「全國不分區代表」,其產生即依「政黨票」得票的比例計算其名額
(C)政黨欲獲得「不分區代表」的席次,其政黨選舉票須得票至少百分之三以上方得分配之
(D)區域代表的選區劃分依人口比例計算之,但每縣市至少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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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 B(89), C(5151), D(213), E(0) #372573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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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1 項

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
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
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直轄市、縣市七十三人。每縣市至少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共三十四人。

憲法增修條文第 4 條第 2 項
前項第一款依各直轄市、縣市人口比例分配,並按應選名額劃分同額選舉
區選出之。第三款依政黨名單投票選舉之,由獲得百分之五以上政黨選舉
票之政黨依得票比率選出之,各政黨當選名單中,婦女不得低於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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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政黨欲獲得「不分區代表」的席次,其政黨選舉票須得票至少百分之五以上方得分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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