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界定偏差行為時,應有多元考量。下列何者在界定偏差行為時,最強調應將社會價值觀與文化因 素納入考慮?
(A)個人痛苦(personal distress)
(B)違反法律(against the law)
(C)功能缺損(harmful dysfunction)
(D)障礙失能(disab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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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105), C(172), D(37), E(0) #1846807
統計: A(53), B(105), C(172), D(37), E(0) #1846807
詳解 (共 2 筆)
#4514077
偏差行為的定義:Kring,Johnson,Davision,Neale認為偏差行為應該包括以下特徵:1.存在於個人內在within the individual 2.會導致個人痛苦和不舒服personal distress或失能disability 3.並非個人所屬文化對某些特定事件所期待的個人反應 4.並非因為社會本身發生異常deviance或與社會發生衝突conflict所致。
以下通常是判斷偏差行為的四個考慮向度:
ㄧ、痛苦和不舒服:通常指的是個體本身覺得痛苦和不舒服。但跟變心定義心理障礙症mental disorderㄧ樣,不能當作完全的判斷標準,因為有些偏差行為的類別自己不會感到不舒服,而是讓別人感到不舒服(例如行為障礙症),甚至自己很快樂。
二、失能disability:指的是個體失去某些內在特質,如人際互動、情緒表達、認知記憶等心智能力。與自己的內在能力缺陷有關(例如自閉症的心智能力缺陷)。書上強調要排除生物方面(如基因、神經系統運作、身體器官)的問題(但可能只是目前科學找不出來生物方面的問題,不代表他真的沒有)。
三、違背社會規範:社會規範是一種約定俗成的東西,包含風俗、習慣、價值觀。某種行為在A社會的規範下可能被認為是偏差行為,但在B社會就不是,這是因為規範的標準不同。
四、會造成傷害的失功能harmful dysfunction:個體在生活中的各領域(如學業、職業、人際)受到困難,因為他的偏差行為的症狀,導致他沒有辦法發揮原來的功能,陷入惡性循環,使得情況越來越差。
- 如何判斷個體的功能是正常或失常? 通常還涉及到「大人的價值觀」延伸出來的「對兒童的期待」。例如考試,孩子考了80,父母卻覺得孩子努力不夠、沒有到達我的期待,應該要考100,這樣你能說他功能失常嗎?
- 造成傷害也很難界定。割腕的人,在旁人看來已是造成傷害,但對於自己,卻依賴割腕的行為,來定義自己在精神上或心理上是否存在。
解答:C
B我猜可能是違反社會規範而非法律,不然B和C我也是有點猶豫
資料來源:兒童偏差行為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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