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關於訴訟程序停止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依據之情形,在他訴訟終結前,本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B)提起主參加訴訟時,本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C)為訴訟告知時,在受告知之人參加前,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D)依法被選定為訴訟當事人之人全體喪失資格者訴訟程序在該有共同利益人全體或新被選定為訴訟當事人之人承受該訴訟前當然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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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2), B(32), C(37), D(1411), E(0) #1187730
統計: A(152), B(32), C(37), D(1411), E(0) #1187730
詳解 (共 2 筆)
#1406362
(A)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依據之情形,在他訴訟終結前,本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 民訴§182 裁定停止
(B)提起主參加訴訟時,本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 民訴§184 裁定停止
(C)為訴訟告知時,在受告知之人參加前,訴訟程序當然停止
→ 民訴§185 裁定停止
(D)依法被選定為訴訟當事人之人全體喪失資格者 訴訟程序在該有共同利益人全體或新被選定為訴訟當事人 , 之人承受該訴訟前當然停止
→ 民訴§172 當然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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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4756
(A)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依據之情形,在他訴訟終結前,本訴訟程序當然停止(X;裁定停止)
(B)提起主參加訴訟時,本訴訟程序當然停止(X;裁定停止)
(C)為訴訟告知時,在受告知之人參加前,訴訟程序當然停止(X;裁定停止)
(D)依法被選定為訴訟當事人之人全體喪失資格者訴訟程序在該有共同利益人全體或新被選定為訴訟當事人之人承受該訴訟前當然停止(O)
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 184 條 (裁定停止-提起主參加訴訟)
依第五十四條之規定提起訴訟者,法院得在該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本訴訟之程序。
民事訴訟法 第 54 條 (主參加訴訟)
就他人間之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本訴訟繫屬中,以其當事人兩造為共同被告,向本訴訟繫屬之法院起訴:
一、對其訴訟標的全部或一部,為自己有所請求者。
二、主張因其訴訟之結果,自己之權利將被侵害者。
依前項規定起訴者,準用第五十六條各款之規定。
一、對其訴訟標的全部或一部,為自己有所請求者。
二、主張因其訴訟之結果,自己之權利將被侵害者。
依前項規定起訴者,準用第五十六條各款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 185 條 (裁定停止-告知訴訟)
依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告知訴訟,法院如認受告知人能為參加者,得在其參加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民事訴訟法 第 65 條 (告知訴訟)
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受訴訟之告知者,得遞行告知。
受訴訟之告知者,得遞行告知。
民事訴訟法 第 172 條 (當然停止-喪失一定資格或死亡)
本於一定資格以自己名義為他人任訴訟當事人之人,喪失其資格或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同一資格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依法被選定為訴訟當事人之人全體喪失其資格者,訴訟程序在該有共同利益人全體或新被選定為訴訟當事人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依法被選定為訴訟當事人之人全體喪失其資格者,訴訟程序在該有共同利益人全體或新被選定為訴訟當事人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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