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關於客觀舉證責任與主觀舉證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客觀舉證責任為一種行為責任
(B)於適用職權探知原則之程序,無客觀舉證責任之問題
(C)待證事實於最終仍陷於真偽不明時,法院應依客觀舉證責任為判決
(D)主觀舉證責任並非依客觀舉證責任而劃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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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0), B(114), C(1145), D(136), E(0) #1187735
統計: A(170), B(114), C(1145), D(136), E(0) #1187735
詳解 (共 3 筆)
#2378110
(A)客觀舉證責任為一種行為責任 (結果責任
(B)於適用職權探知原則之程序,無客觀舉證責任之問題
(C)待證事實於最終仍陷於真偽不明時,法院應依客觀舉證責任為判決
(D)主觀舉證責任並非依客觀舉證責任而劃定(訴訟當事人對於其所主張之事實已窮盡所有證據方法,進入審理之終結階段仍無法令法院就某於判決具重要事實之存在,產生確信的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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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85163
主觀舉證責任,係指當事人為避免敗訴結果,在訴訟當中致力於證明對己有利,且當事人之間有爭執事實之責任。性質上乃民事訴訟當事人之行為責任。
客觀舉證責任,則係指當事人對於所主張事實已窮盡所有證明方法,在言詞辯論終結時仍無法令法院就該事實對判決具有決定性的影響,產生心證的確信時,應由何方當事人承擔事實真偽不明的不利益結果。性質上乃法院審理民事事件而下判決對當事人的結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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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2197
(A)客觀舉證責任為一種行為責任(X;結果責任。客觀舉證責任是規範法院最終如何判決,故為結果責任。主觀舉證責任則規範當事人所負行為責任。當事人主觀行為;法院客觀結果)
(B)於適用職權探知原則之程序,無客觀舉證責任之問題(X;客觀舉證責任在職權探知主義及辯論主義都有適用)
(C)待證事實於最終仍陷於真偽不明時,法院應依客觀舉證責任為判決(O)
(D)主觀舉證責任並非依客觀舉證責任而劃定(X;客觀舉證責任在職權探知主義及辯論主義都有適用,故主觀舉證責任[辯論主義]依客觀舉證責任而劃定)
理由節錄:
一、按「人民與中央或地方機關間,因公法上原因發生財產上之給付或請求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得提起給付訴訟。因公法上契約發生之給付,亦同。」行政訴訟法(下稱本法)第 8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次按行政訴訟因涉及公益,如行政法院就事實關係,需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不能依職權調查,將有害於公益,是本法第 125 條規定「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本法第 133 條並規定「行政法院於撤銷訴訟,應依職權調查證據;於其他訴訟,為維護公益者,亦同。」本條修正理由載明:「撤銷訴訟之當事人,一為公權力主體之政府機關,一為人民,兩造不僅有不對等之權力關係,且因政府機關之行政行為恆具專門性、複雜性及科技性,殊難為人民所瞭解。又政府機關之行政行為,每涉及公務機密,人民取得有關資料亦屬不易,為免人民因無從舉證而負擔不利之效果,爰規定行政法院於撤銷訴訟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以資解決。又行政訴訟以保障人民權益及確保行政權之合法行使為主要目的,故遇與公益有關之事項,行政法院亦應依職權調查證據,期得實質之真實。」復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為本法第 136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所規定,本條(本法第 136 條)修正理由載稱:「本法修正後,行政訴訟之種類增多,其舉證責任自應視其訴訟種類是否與公益有關而異。按舉證責任,可分主觀舉證責任與客觀舉證責任。前者指當事人一方,為免於敗訴,就有爭執之事實,有向法院提出證據之行為責任;後者指法院於審理最後階段,要件事實存否仍屬不明時,法院假定其事實存在或不存在,所生對當事人不利益之結果責任。本法於撤銷訴訟或其他維護公益之訴訟,明定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故當事人並無主觀舉證責任。『然職權調查證據有其限度,仍不免有要件事實不明之情形,故仍有客觀之舉證責任。』至其餘訴訟,當事人仍有提出證據之主觀舉證責任,爰規定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之規定於本節準用之。」從上本法第 125 條第 1 項、第 133 條、第 136 條規定及其修正理由觀之,本法第 125 條第 1 項「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第 133 條「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規定,僅使行政法院於裁判時,作為裁判基礎之資料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並得就依職權調查所得之資料,經辯論後,採為判決基礎,惟職權調查證據有其限度,仍不免有要件不明情形,當事人之舉證責任並不能因法院採職權調查證據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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