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海巡人員發現無船名大陸漁船未經許可進入我國限制水域從事捕魚行為,命令停船逃逸,經強行 登檢,船長表示睡覺未聽見停船命令,下列何者正確?
(A)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調查,僅蒐集船長要求之證據
(B)留置調查期間,陸籍船長除得自行提出證據外,亦得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
(C)不採信陸籍船長供述,現場採證,扣留陸船調查超過 3 個月後裁罰,原船驅離
(D)檢查紀錄表違法地點欄,海巡人員填寫登檢點經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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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326), C(36), D(65), E(0) #2938347

詳解 (共 2 筆)

#5751370
D的部分: 檢查紀錄表違法地點欄,海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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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1622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42條

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處置:
一、進入限制水域者,予以驅離;可疑者,命令停船,實施檢查。驅離無效或涉及走私者,扣留其船舶、物品及留置其人員。
二、進入禁止水域者,強制驅離;可疑者,命令停船,實施檢查。驅離無效、涉及走私或從事非法漁業行為者,扣留其船舶、物品及留置其人員。
三、進入限制、禁止水域有塗抹或隱蔽船名、無船名、拒絕停船受檢、從事漁撈或其他違法行為者,得扣留其船舶、物品及留置其人員。
四、前三款之大陸船舶有拒絕停船或抗拒扣留之行為者,得予警告射擊;經警告無效者,得直接射擊船體強制停航;有敵對之行為者,得予以擊燬。
前項第二款、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十五條所稱非法漁業行為,指使用毒物、炸藥或其他爆裂物、電氣或其他麻醉物採捕水產動植物。

第45條
前條所定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二條規定扣留之物品,屬違禁、走私物品、用以從事非法漁業行為之漁具或漁獲物者,沒入之;扣留之物品係用以從事漁撈、其他違法行為,或有塗抹、隱蔽船名、無船名、拒絕停船受檢情形而扣留之漁具、漁獲物或其他物品,得沒入之;其餘未涉及違法情事者,得予以發還。但持有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者,其相關證物應併同移送。



刑事訴訟法 第95條

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下列事項:
一、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罪名經告知後,認為應變更者,應再告知。
二、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
三、得選任辯護人。如為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原住民或其他依法令得請求法律扶助者,得請求之。
四、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無辯護人之被告表示已選任辯護人時,應即停止訊問。但被告同意續行訊問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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