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海巡人員對於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案件,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 42 條,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海巡艇於彰化王功外 35 浬(禁止水域內 7 浬),發現大陸漁船作業中,實施登檢,查該船作 業漁具漁法為一支釣,即逕予驅離
(B)海巡艇於彰化王功外 35 浬(禁止水域內 7 浬),發現大陸漁獲運搬船,航行中未作業,經研 判為行使無害通過權,即逕予驅離
(C)海巡艇於彰化王功外 35 浬(禁止水域內 7 浬),發現大陸漁船航行中未作業,實施登檢,查 該船有 3 次遭海巡艇驅離之紀錄,即逕予驅離
(D)海巡艇於彰化王功外 35 浬(禁止水域內 7 浬),發現大陸漁船航行中未作業,實施登檢,惟 該船蛇行拒檢並採取敵對行為,即逕予驅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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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3), B(148), C(28), D(14), E(0) #2938353

詳解 (共 1 筆)

#5581723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 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 42 條

大陸船舶未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主管機關依下列規定處置:

一、進入限制水域者,予以驅離;可疑者,命令停船,實施檢查。驅離無效或涉及走私者,扣留其船舶、物品及留置其人員。

二、進入禁止水域者,強制驅離;可疑者,命令停船,實施檢查。驅離無效、涉及走私或從事非法漁業行為者,扣留其船舶、物品及留置其人員。

三、進入限制、禁止水域有塗抹或隱蔽船名、無船名、拒絕停船受檢、從事漁撈或其他違法行為者,得扣留其船舶、物品及留置其人員。

四、前三款之大陸船舶有拒絕停船或抗拒扣留之行為者,得予警告射擊;經警告無效者,得直接射擊船體強制停航;有敵對之行為者,得予以擊燬。

前項第二款、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四十五條所稱非法漁業行為,指使用毒物、炸藥或其他爆裂物、電氣或其他麻醉物採捕水產動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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