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內政部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執行查察職務時,得進入相關之營業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 並得進行身分查證。下列何者係可查證對象?
(A)有事實足認其係逾期停留、居留或得強制出國者
(B)依媒體報導認定其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者
(C)依檢舉內容認定其使他人非法入出國者
(D)依檢舉內容認定有相當理由足認係非法入出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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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1), B(19), C(5), D(18), E(0) #2052257

詳解 (共 1 筆)

#3600600

《入出國及移民法》§67

入出國及移民署執行職務人員於執行查察職務時,得進入相關之營業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並得對下列各款之人查證其身分:

一、有事實足認其係逾期停留、居留或得強制出國

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第七十三條或第七十四條所定行為,或有該行為之虞。

三、有事實足認從事與許可原因不符之活動或工作。

四、有相當理由足認係非法入出國。

五、有相當理由足認使他人非法入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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