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人口販運防制法第 2 條規定,下列何者非本法所規定的非法人口販運行為樣態?
(A)意圖使人從事性交易
(B)摘取他人器官
(C)非法古董文物販運
(D)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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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0), C(378), D(0), E(0) #2052253
統計: A(0), B(0), C(378), D(0), E(0) #2052253
詳解 (共 3 筆)
#3600566
《人口販運防制法》§2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人口販運:
(一)指意圖使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他人器官,而以強暴、脅迫、恐嚇、拘禁、監控、藥劑、催眠術、詐術、故意隱瞞重要資訊、不當債務約束、扣留重要文件、利用他人不能、不知或難以求助之處境,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從事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國內外人口,或以前述方法使之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二)指意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而招募、買賣、質押、運送、交付、收受、藏匿、隱避、媒介、容留未滿十八歲之人,或使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勞動與報酬顯不相當之工作或摘取其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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