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菸害防制法禁止以茶會、餐會、說明會、品嚐會、演唱會、演講會、體育或公益等活動,或其他類似之宣
傳方式,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依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規定過度限制菸品業者之商業言論,違反比例原則,違憲
(B)對同樣損害人體健康之檳榔及酒類並無類似規定,故該規定違反平等原則,違憲
(C)該規定針對菸品業者之表意人身分所為之分類及差別待遇,與追求國民健康之目的間有合理關聯,合憲
(D)該規定係為追求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目的,其與目的之達成間具直接及絕對必要關聯,合憲
統計: A(171), B(153), C(3139), D(1370), E(0) #3254507
詳解 (共 8 筆)
6 菸害防制法禁止以茶會、餐會、說明會、品嚐會、演唱會、演講會、體育或公益等活動,或其他類似之宣 傳方式,促銷菸品或為菸品廣告。依大法官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該規定過度限制菸品業者之商業言論,違反比例原則,違憲❌
(B) 對同樣損害人體健康之檳榔及酒類並無類似規定,故該規定違反平等原則,違憲❌
(C) 該規定針對菸品業者之表意人身分所為之分類及差別待遇,與追求國民健康之目的間有合理關聯,合憲✅
(D) 該規定係為追求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目的,其與目的之達成間具直接及絕對必要關聯,合憲
*D的描述:屬於嚴格審查,依據本釋字解釋結果。應修正為⇩⇩
➡︎系爭規定三之限制手段與上述立法目的之達成間,確具實質關聯,亦屬合憲。<中度審查>
⇩⇩⇩⇩詳細:
❏釋字第794號【限制菸品業者顯名贊助活動案】<擷取>
涉及 ➤➤ 結果
❶明確性原則❌無違
➤「商業」
➤「贊助」
➡︎ 其意義為受規範者所得認知,而非難以理解;又個案事實是否屬於上述規定所欲規範之範圍,亦為受規範者所得預見,並得經由司法審查加以認定及判斷,均與法律明確性原則尚無違背。
❷憲§11言論自由❌無違
<LINK➡︎J414藥物廣告審查、J577尼古丁標示、J744化妝品廣告>
菸害防制法第1條前段:「為防制菸害,維護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故限制廣告或促銷菸品之目的,即在減少菸品之使用、防制菸害及維護國民健康。此等目的係為追求重要公共利益,而屬合憲。
系爭規定三所禁止之宣傳,以避免菸品業者假贊助之名,而達廣告或促銷菸品之實,同時產生破壞菸品去正常化之負面效果,衝擊菸害防制政策。就此而言,系爭規定三之限制手段與上述立法目的之達成間,確具實質關聯,亦屬合憲。是系爭規定三與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尚無違背。
❸平等權❌無違
➡︎如其立法目的係為追求正當公共利益,且其分類與目的之達成間有合理關聯,即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無違<合理審查>
雖係以表意人之身分為分類,然非應從嚴審查之分類。
另各類食品、菸品、酒類商品等,對於人體健康之影響層面有異,難有比較基礎。
縱依聲請人之主張,以可能損害個人身體健康之菸品、酒、檳榔等商品為比較對象,然菸品除損害吸煙者本人之身體健康外,因吸菸所產生之二手菸另會對吸菸者以外之人產生身體健康之損害,甚至對於懷孕中婦女之胎兒亦可能造成健康上不良影響,而與上述檳榔、酒類等商品所可能造成之損害,仍屬有別。
❹法律保留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 ❌無違
看一下釋字794
❌ (A)
錯誤。大法官認為商業言論(例如菸品廣告)雖受憲法保障,但可以基於重大公共利益(如國民健康)加以限制,只要符合比例原則就是合憲的。
❌ (B)
錯誤。菸害防制法特別針對菸品,是因為吸菸對公共健康的危害極高。即使對檳榔、酒類沒有完全一樣的規定,也不當然違反平等原則,因為可以有不同的立法理由。
✅ (C)
正確。大法官解釋認為,對於菸品業者的差別待遇,和追求國民健康的目標之間,有合理關聯性,因此合憲。
❌ (D)
錯誤。比例原則要求「適當性、必要性、狹義比例性」,但不要求「絕對必要」。只要限制手段對達成目的有實質幫助,不必到達絕對必要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