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有關緩刑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須犯最重本刑有期徒刑 5 年以下、拘役或罰金之罪
(B)須 3 年內未受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
(C)緩刑期滿後 5 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仍成立累犯
(D)法院為緩刑宣告時,可併命犯罪行為人向公益團體提供義務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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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50), B(525), C(1076), D(3773), E(0) #2052773
統計: A(1250), B(525), C(1076), D(3773), E(0) #2052773
詳解 (共 10 筆)
#3901206
(A)須犯最重本刑有期徒刑 5 年以下、拘役或罰金之罪 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特定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
(B)須 3 年五年內未受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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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78787
刑法第74條(緩刑要件)規定,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少年犯為3年)、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特定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2年以上5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因為規定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可宣告緩刑,所以不是所有初次犯輕罪者都能緩刑。
1、緩刑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
- 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
2、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 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
- 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 違反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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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4190
C.緩刑期滿,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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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3635
第 74 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
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
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
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
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
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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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8263
A 二年以下
B 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
C 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者,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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