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關於未遂犯、不能犯或中止犯的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依法應減輕或免除其刑
(B)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依法應減輕或免除其刑
(C)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不罰
(D)已著手犯罪之實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成立中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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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5), B(335), C(191), D(5511), E(0) #2052770
統計: A(375), B(335), C(191), D(5511), E(0) #2052770
詳解 (共 5 筆)
#4262041
第 25 條(未遂意義及其法律效果)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A
第 26 條(不能未遂)
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B
第 27 條(中止未遂與準中止未遂)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因己意中止或防止其結果之發生者,減輕或
免除其刑。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C
者,亦同。
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
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
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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