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某甲飲酒後不勝酒力,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在此情形下,竊
取便利商店高粱酒得手,某甲應如何論處?
(A)構成竊盜罪,雖飲酒致醉下所為,仍具有責性
(B)不構成竊盜罪,因依刑法第 19 條第 2 項之規定不罰
(C)構成竊盜罪,但依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之規定,得免除其刑
(D)不構成竊盜罪,因欠缺竊盜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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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78), B(486), C(1066), D(503), E(0) #2052776
統計: A(4778), B(486), C(1066), D(503), E(0) #2052776
詳解 (共 10 筆)
#4674752
個人覺得這題敘述沒有很清楚,並未提及行為人在飲酒前就有竊盜的故意,所以應該也不能說是原因自由行為(?
不知道有沒有鑽牛角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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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5868
這題與其說在考原因自由行為,不如說是考有沒有仔細看題目吧XD
題目是說依其辨識的能力顯著下降,所以應該是19條第二項。
而19條第二項的效果是得減,
所以BD去掉,C理論上採19條第二,但題目寫19條第一,
亦被排除。好奸邪的題目害我被拐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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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4457
竊取便利商店高粱酒得手表示已遂故B.D皆錯 飲酒後不勝酒力, 此乃原因自由行為~~自招的行為依法要罰,但
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 故得以減輕
所以選項C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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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60362
小弟自行分析一下,大家可參考參考 (有錯誤之處麻煩糾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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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因自由行為 : 行為人於完全行為能力時,對侵害之事具有故意或預見可能,又故意或過失使自己陷於精神障礙,實現構成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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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從題目來說,竊盜已構成所已先可以排除BD。
3.(C)構成竊盜罪,但依刑法第 19 條第 1 項之規定,得免除其刑
第19條1項是,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題目是顯著降低,並沒有到不能辨識。
2項為顯著降低,罪責是得減輕,並沒有免除。
4.(A)構成竊盜罪,雖飲酒致醉下所為,仍具有責性
甲雖然沒有故意原因自由行為,但應該對於侵害之事有預見可能,又過失讓自己陷於精神障礙,應該算是具有過失的原因自由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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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2455
這應該是屬於自醉行為吧
是先陷入醉態,後有外在刺激而致使醉態自己行為並觸犯刑法
按刑法19條,得減輕其刑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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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3853
原因自由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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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4207
「某甲酒後不勝酒力」推測不具備犯罪意圖,而不具備雙重故意,頂多只有原因行為故意,結果行為屬於過失,為「過失原因自由行為」,而竊盜不罰過失,應不成立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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