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下列關於「拋棄繼承」之敘述,何者正確?
(A)繼承人拋棄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B)繼承之拋棄,從拋棄時起發生效力
(C)民法第 1138 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D)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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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5), B(56), C(151), D(480), E(0) #3017156
統計: A(45), B(56), C(151), D(480), E(0) #3017156
詳解 (共 4 筆)
#5654140
(A) 繼承人拋棄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民1174第二項: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民1174第二項: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B) 繼承之拋棄,從拋棄時起發生效力
民1175條:繼承之拋棄,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C) 民法第 1138 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民1176第一項:第一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C) 民法第 1138 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 民1176第一項:第一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D)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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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7073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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