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關於「父母子女」之敘述,何者錯誤?
(A)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
(B)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推定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C)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D)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 所抽籤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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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484), C(48), D(115), E(0) #3017157
統計: A(69), B(484), C(48), D(115), E(0) #3017157
詳解 (共 3 筆)
#5657075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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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76549
9 下列關於「父母子女」之敘述,何者錯誤?
(A)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
(A)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
(B)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推定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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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65 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C)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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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64 條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D)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 所抽籤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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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59 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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