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甲已喪妻,有子女乙、丙二人。甲培養乙子赴美留學花費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丙女結婚時,
甲花費 500 萬元購買小套房一間贈與丙。甲死亡時留有財產 500 萬元。甲之遺產分割時,乙可分 得多少遺產?
(A)0元
(B) 250 萬元
(C) 500 萬元
(D) 750 萬元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28), B(318), C(824), D(40), E(0) #2988107
統計: A(128), B(318), C(824), D(40), E(0) #2988107
詳解 (共 5 筆)
#5675204
繼承人為乙.丙二人:
甲之遺產500萬+丙結婚500萬=1000萬
1000萬/2=500 乙丙各可拿500萬,因丙結婚時已拿500萬元,剩的500萬須給乙。
民法
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 1144 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ㅤㅤ
第 1173 條
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前項贈與價額,應於遺產分割時,由該繼承人之應繼分中扣除。
贈與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28
0
#6185689
§1173:結婚、分居、營業。
留學沒有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