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關於甲主張其與乙通謀而為之虛偽意思表示無效,及丁之債權人丙依民法第 244 條向法院聲請撤
銷丁對戊無償贈與其金錢之行為之情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丁之意思表示均為有效意思表示
(B)甲僅得於與乙所為者係有償行為之情形,始得主張無效
(C)甲乙間之法律行為不限於財產行為,丁戊間之法律行為則限於財產行為
(D)即使丁對戊之贈與未害及丙對丁之債權,丙仍得聲請法院撤銷該贈與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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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6), B(84), C(898), D(141), E(0) #2988101
統計: A(186), B(84), C(898), D(141), E(0) #2988101
詳解 (共 3 筆)
#7310286
(A)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效、無效、無效!!!
(B)甲不限於有償無償都可主張無效,再說一次,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論如何都無效
(C)甲乙間不限於債權行為,因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無論如何都無效,而丙丁間是債權行為沒錯(畢竟有提到丁之債權人是丙)
(D)有害才可以,無害當然不行(人不犯我 我不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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