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個人有資金需求時,得向下列何者私相借貸?
(A)接受其機關補助經費之公益團體
(B)經營其機關來往款項之銀行
(C)承辦其機關公用物品之營利事業
(D)親友所開設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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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4), B(676), C(86), D(2134), E(0) #3225080
統計: A(94), B(676), C(86), D(2134), E(0) #3225080
詳解 (共 4 筆)
#6075840
公務員對於下列各款與其職務有關係者,不得私相借貸,訂立互利契約或享受其他不正利益:
一、承辦本機關(構)或所屬機關(構)之工程。
二、經營本機關(構)或所屬事業來往款項之銀行。
三、承辦本機關(構)或所屬事業公用物品之營利事業。
四、受有政府機關(構)獎(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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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93835
不曉得這樣的解釋有沒有錯誤,(A)、(B)、(C)字眼都有"其機關",意指公務員和機關都有公事上的關係,是他自己的機關,所以不能有私相借貸的關係,怕私下有不好的金錢往來關係,影響機關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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