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下列何者不是公司法明定之公司負責人?
(A)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
(B)無限公司之經理人
(C)兩合公司之清算人
(D)有限公司之重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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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103), C(31), D(331), E(0) #2054946
統計: A(40), B(103), C(31), D(331), E(0) #2054946
詳解 (共 4 筆)
#5593130
公司之負責人分為三種:當然負責人、職務負責人與實質負責人,依法規定於公司法第八條
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
公司之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
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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