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A股份有限公司近年來跨足太陽能產業,導致公司連年虧損,於民國107年6月20日股東常會 甫決議通過虧損撥補議案。同年7月時,大陸突然宣布給予其太陽能產業價格補貼,致我國太陽 能產業全面遭受巨額損失。因業務需要,於同年8月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時,發現A公司 實際虧損竟已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則依公司法,A公司應如何處理?
(A)董事會應立即聲請宣告破產
(B)董事會應立即聲請重整
(C)董事會應立即召開股東臨時會,向股東報告
(D)董事會可於下年度股東常會召開時,再一併向股東報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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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25), C(142), D(329), E(0) #2054953
統計: A(26), B(25), C(142), D(329), E(0) #2054953
詳解 (共 2 筆)
#5030755
第 211 條
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報告。
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除得依第二百八十二條辦理者外,
董事會應即聲請宣告破產。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
鍰。
公司資產顯有不足抵償其所負債務時,除得依第二百八十二條辦理者外,
董事會應即聲請宣告破產。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前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
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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