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依公司法之規定,下列何者非股東會之召集權人?
(A)董事長
(B)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
(C)監察人
(D)重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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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3), B(54), C(23), D(98), E(0) #2054955

詳解 (共 2 筆)

#5004523

(A)公司法§171:「股東會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董事會召集之。」是董事會,非為董事長。

(B)公司法§173-1I: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

(C)公司法§220: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

(D)公司法§310I:公司重整人,~,並於裁定確定後,召集重整後之股東會選任董事、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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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3條之1「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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