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戶籍法所定之應予罰鍰事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A)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者
(B)公務員辦理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未依法定程序辦理者
(C)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戶口調查者
(D)無正當理由,未於法定期限內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08), B(1771), C(172), D(235), E(0) #1916188

詳解 (共 5 筆)

#3627995
為不實之申請3000~9000拒絕戶口調...
(共 30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9
0
#3127924
戶籍法 第78條 公務員執行職務未依...
(共 7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1
0
#3413334
(A)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者 戶籍法 ...
(共 71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5164283

(A)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者>>處3000~9000

(B)公務員辦理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未依法定程序辦理者>>由其服務機關懲處。醫療機構未依規定辦理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處1000~3000罰鍰

(C)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戶口調查者>>處3000~9000罰鍰

(D)無正當理由,未於法定期限內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300~900罰鍰,經催告仍不申請者,處900罰鍰

8
0
#5215313

76 (A)

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


77 (C)

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戶口調查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拒絕依第六十八條規定提供查證戶籍登記事項之資料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


78 (B)

公務員執行職務未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由其服務機關懲處。醫療機構未依同條項規定辦理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79 (D)

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九百元罰鍰。



1
0

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2664522
未解鎖
為不實之申請3000~9000 拒絕戶...
(共 32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
私人筆記#6601701
未解鎖
第 76 條 (A) 故意為不實之申請...
(共 40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