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戶籍法所定之應予罰鍰事由,不包括下列何者?
(A)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者
(B)公務員辦理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未依法定程序辦理者
(C)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戶口調查者
(D)無正當理由,未於法定期限內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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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 B(1771), C(172), D(235), E(0) #1916188
統計: A(108), B(1771), C(172), D(235), E(0) #1916188
詳解 (共 5 筆)
#5164283
(A)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者>>處3000~9000
(B)公務員辦理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未依法定程序辦理者>>由其服務機關懲處。醫療機構未依規定辦理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處1000~3000罰鍰
(C)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戶口調查者>>處3000~9000罰鍰
(D)無正當理由,未於法定期限內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300~900罰鍰,經催告仍不申請者,處900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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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5313
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
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戶口調查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拒絕依第六十八條規定提供查證戶籍登記事項之資料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罰鍰。
公務員執行職務未依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者,由其服務機關懲處。醫療機構未依同條項規定辦理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
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法定期間為戶籍登記之申請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九百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處新臺幣九百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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