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何者,依現行法制,行政法院有審理之權限?
(A)公民投票提案是否成立事件
(B)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
(C)公職人員選舉無效訴訟事件
(D)政黨違憲之解散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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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27), B(1033), C(752), D(237), E(0) #362050

詳解 (共 10 筆)

#451804

B 普通法院

c 普通法院

d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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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054130
簡單記法
除了以下四個例外為普通法院審理
(1)、罷免無效
(2)、選舉無效
(3)、當選無效
(4)、罷免案通過或否決無效
=============================
其他選舉相關爭議案件仍為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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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892285

(A)公民投票提案是否成立事件 : 行政法院 審理行政訴訟 (B)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 : 地方法院 聲明異議
(C)公職人員選舉無效訴訟事件: 地方法院 選舉無效訴訟 (D)政黨違憲之解散事件: 憲法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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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785

 (A)公民投票提案是否成立事件

公民投票法 第54條(公投訴訟之管轄法院)
  公民投票若涉及中央與地方職權劃分或法律之爭議或其他之行政爭議,應依大法官釋憲或依行政爭訟程序解決之。 
  公民投票訴訟之管轄法院,依下列之規定: 
  一、第一審公民投票訴訟,由公民投票行為地之該管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高等行政法院均有管轄權。 
  二、不服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抗告之公民投票訴訟事件,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

 (C)公職人員選舉無效訴訟事件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108條(管轄法院)
  選舉、罷免訴訟之管轄法院,依左列之規定: 
  一、第一審選舉、罷免訴訟,由選舉、罷免行為地之該管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其行為地跨連或散在數地方法院或分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管地方法院或分院俱有管轄權。 
  二、不服地方法院或分院第一審判決而上訴之選舉、罷免訴訟事件,由該管高等法院或其分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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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7119

社會秩序維護事件

向行為人之住所居所行為地所在地  之 地方法院(分院)或警察機關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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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4719

補充    選舉罷免訴訟的部分:(從考古題中整理出來的)

資格否準、不發給競選補助、不服選舉之公告→行政訴訟

公投投票無效訴訟事件→行政訴訟

當選無效、選舉無效、罷免無效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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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0443
To 10樓與選舉罷免訴訟有關之『爭議案...
(共 5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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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8484

行政法院之審判權例外:

 

  1. 憲法爭議事件(正副總統彈劾/政黨違憲)->憲法法庭
  2. 選舉、罷免訴訟->普通法院
  3. 社會秩序維護法事件->普通法院刑事訴訟
  4. 律師懲戒事件->律師懲戒委員會
  5. 國賠->普通法院民事訴訟(例外:行訴第7條合併請求國賠)
  6. 公務員懲戒->懲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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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1313
附帶記一下,交通裁決也是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不經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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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437
選舉罷免訴訟→行政法院
選舉無效訴訟→民事法院
不曉得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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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579521
未解鎖
依照目前的法律規定,下列事件雖然是公法爭...
(共 64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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