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行政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以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之情形,則下列敘述何者最正確?
(A)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B)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提起再審之訴
(C)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任何時間聲明不服
(D)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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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1), B(141), C(151), D(7976), E(0) #362051
統計: A(301), B(141), C(151), D(7976), E(0) #362051
詳解 (共 1 筆)
#552997
| 第 98 條 |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 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 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 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 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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