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憲法及地方制度法之規定,關於中央與地方分權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航政、郵政及電政等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B)農林事項涉及二縣以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有關各縣共同辦理
(C)中央與鄉(鎮、市)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
(D)中央不得將應自行負擔之經費,轉嫁予地方自治團體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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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9), B(314), C(1411), D(114), E(0) #1915388

詳解 (共 9 筆)

#3183694

 第 77 條
中央與直轄市、縣 (市) 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縣
與鄉 (鎮、市) 間,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
關解決之。
直轄市間、直轄市與縣 (市) 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行政院解決之;縣
(市) 間,事權發生爭議時,由內政部解決之;鄉 (鎮、市) 間,事權發
生爭議時,由縣政府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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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8152

鄉(鎮市) 的上級監督機關是縣(市),所以鄉(鎮市)的權限爭議,應該只會跟縣(市),而遇到鄉(鎮市) 與縣(市)的權限爭議時,由上級共同機關(內政部)會同中央相關機關解決


鄉(鎮市) 不屬憲法保障的自治團體,所以它的權責其實不大,而且李登輝執政時又有廢鄉的考慮,所以基本上鄉(鎮市)的權限很難跟中央掛勾,我是這樣聯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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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4492

(A)憲法 107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一 外交。
二 國防與國防軍事。
三 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 司法制度。
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電政
六 中央財政與國稅。
七 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八 國營經濟事業。
九 幣制及國家銀行。
十 度量衡。
十一 國際貿易政策。
十二 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十三 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B)地方制度法 21條 

地方自治事項涉及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域時,由各該地方自治團體協商辦理;必要時,由共同上級業務主管機關協調各相關地方自治團體共同辦理或指定其中一地方自治團體限期辦理

→雖然選項(B)未提及"必要時" ,但本人拙見認為以跨區域事務辦理來說,此三種辦理皆合理。


(C)地方制度法77條第1項

中央與直轄市、縣(市)間,權限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縣與鄉(鎮、市)間,自治事項遇有爭議時,由內政部會同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解決之。

→本題與其著墨於中央與鄉(鎮市)的關係,不如專注在法條上的文字規定。


(D)地方制度法70條第1項

中央費用與地方費用之區分,應明定由中央全額負擔、中央與地方自治團體分擔以及地方自治團體全額負擔之項目。中央不得將應自行負擔之經費,轉嫁予地方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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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0096
選項C第77條(中央地方權限爭議之解決)...
(共 34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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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6483
請問中央是只會跟直轄市、縣(市)有權限爭...
(共 3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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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3252

(D)地制法§70

中央費用與地方費用之區分,應明定由中央全額負擔、中央與地方自治團
體分擔以及地方自治團體全額負擔之項目。中央不得將應自行負擔之經費
,轉嫁予地方自治團體。


但有例外 大法官釋字550  健保法責地方政府補助保費之規定違憲?

部分內容:

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制度保障,其施政所需之經費負擔乃涉及財政自主權之事項,固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但於不侵害其自主權核心領域之限度內,基於國家整體施政之需要,對地方負有協力義務之全民健康保險事項,中央依據法律使地方分擔保險費之補助,尚非憲法所不許關於中央與地方辦理事項之財政責任分配,憲法並無明文。財政收支劃分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雖規定,各級政府支出之劃分,由中央立法並執行者,歸中央負擔,固非專指執行事項之行政經費而言,惟法律於符合上開條件下,尚非不得為特別之規定,就此而言,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二十七條即屬此種特別規定。至全民健康保險法該條所定之補助各類被保險人保險費之比例屬於立法裁量事項,除顯有不當者外,不生牴觸憲法之問題。

有誤請指正,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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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5654

(c)選項

中央與鄉(鎮、市)間,若有權限爭議,視作中央與縣之爭議,故由立法院院會議決之

by地方政府與政治(含地方自治概要),劉秀編著,P9-43

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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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0105

同三樓,這種題目考出來的,公家機關就只能得到一堆八股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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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7215

有人知道3F的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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