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憲法第 107 條規定,下列何者非專屬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A)公用事業
(B)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C)國營經濟事業
(D)幣制及國家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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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90), B(1205), C(1375), D(362), E(0) #1608000

詳解 (共 10 筆)

#2284890

憲法108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  省縣自治通則。

二  行政區劃 。

三  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  教育制度。

五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  航業及海洋漁業。

公用事業。"

八  合作事業。

九  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十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  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  土地法。

十三  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  公用徵收。

十五  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  移民及墾殖。

十七  警察制度。

十八  公共衛生。

十九  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十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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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728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一  外交。

二  國防與國防軍事。

三  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  司法制度。

五  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六  中央財政與國稅

七  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

八  國營經濟事業

九  幣制及國家銀行

十  度量衡。

十一  國際貿易政策。

十二  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十三  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或交由省縣執行之

一  省縣自治通則。

二  行政區劃

三  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  教育制度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  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  公用事業

八  合作事業。

九  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十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  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  土地法。

十三  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  公用徵收

十五  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  移民及墾殖。

十七  警察制度

十八  公共衛生

十九  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十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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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75822

我是這樣記啦

只限中央的」字、「」字+司法 度量衡全國戶口調查例外

其他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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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6833

憲法

第 107 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第 108 條

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交由省縣執行之:

第 109 條

左列事項,由省立法並執行之,交由縣執行之:

第 110 條

左列事項,由縣立法並執行之:

一  外交。

二  國防與國防軍事。

三  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

四  司法制度。

五  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

六  中央財政與國稅。

七  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B)

八  國營經濟事業。(C)

九  幣制及國家銀行。(D)

十  度量衡。

十一  國際貿易政策。

十二  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

十三  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

一  省縣自治通則。

二  行政區劃 。

三  森林、工礦及商業。

四  教育制度。

五  銀行及交易所制度。

六  航業及海洋漁業。

七  公用事業。(A)

八  合作事業。

九  二省以上之水陸交通運輸。

十  二省以上之水利、河道及農牧事業。

十一  中央及地方官吏之銓敘、任用、糾察及保障。

十二  土地法。

十三  勞動法及其他社會立法。

十四  公用徵收。

十五  全國戶口調查及統計。

十六  移民及墾殖。

十七  警察制度。

十八  公共衛生。

十九  振濟、撫卹及失業救濟。

二十  有關文化之古籍、古物及古蹟之保存。

前項各款,省於不牴觸國家法律內,得制定單行法規。

一  省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

二  省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  省市政。

四  省公營事業。

五  省合作事業。

六  省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

七  省財政及省稅。

八  省債。

九  省銀行。

十  省警政之實施。

十一 省慈善及公益事項。

十二 其他依國家法律賦予之事項。

前項各款,有涉及二省以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有關各省共同辦理。

各省辦理第一項各款事務,其經費不足時,經立法院議決,由國庫補助之

一 縣教育、衛生、實業及交通。

二 縣財產之經營及處分。

三 縣公營事業。

四 縣合作事業。

五 縣農林、水利、漁牧及工程。

六 縣財政及縣稅。

七 縣債。

八 縣銀行。

九 縣警衛之實施。

十 縣慈善及公益事項。

十一 其他依國家法律及省自治法賦予之事項。

前項各款,有涉及二縣以上者,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由有關各縣共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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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6826


 公用事業:為公眾提供提供生活上各種服務及便利之事業,ex:自來水、電力、瓦斯等事業均是。
獨佔事業:凡屬企業之性質易形成壟斷局面之事業。
經營型態
國營=公營
民營

公用事業因其提供之財貨/勞務多屬公共財,故經營型態宜為國營。


參考:https://publish.get.com.tw/BookPre_pdf/51MG030222-2.pdf
以及自己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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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2958
關於「國營經濟事業」,下列何項內容符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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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7627
中華民國憲法 第 107 條左列事項,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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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56909
第 107 條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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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3133
(A)公用事業 → 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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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0872

請問"公用事業"與"國營經濟事業"這兩者不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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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4 筆)

私人筆記#883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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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個「國」字基本就是中央執行。 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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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80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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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 107 條 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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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31502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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