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下列何者非財產權社會義務性之範圍?
(A)菸品業者應於菸品外包裝標示警語
(B)騎樓所有權人不得於騎樓擺設攤位
(C)徵收人民所有之土地興建科學園區
(D)出版者應繳交出版品予國家圖書館
統計: A(1182), B(1133), C(4318), D(2652), E(0) #1608010
詳解 (共 10 筆)
社會義務的定義是:你應該給(義務),最多給你拍拍手發獎狀!(道德高尚或者一場空)
土地徵收是特別犧牲,是要補償的~
參考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 409 號 釋字第 425 號 釋字第 732 號 釋字第 747 號
第十五條 為完整保存國家圖書文獻,國家圖書館為全國出版品之法定送存機關。
政府機關(構)、學校、個人、法人、團體或出版機構發行第二條第二項之出版品,出版人應於發行時送存國家圖書館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各一份。但屬政府出版品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應鼓勵前項出版人將其出版品送存各國立圖書館。
做了考題才知道,出版社也是被逼得~
(B)釋字第 564 號
人民之財產權應予保障,憲法第十五條設有明文。惟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必要,對人民依法取得之土地所有權,國家並非不得以法律為合理之限制,此項限制究至何種程度始逾人民財產權所應忍受之範圍,應就行為之目的與限制手段及其所造成之結果予以衡量,如手段對於目的而言尚屬適當,且限制對土地之利用至為輕微,則屬人民享受財產權同時所應負擔之社會義務,國家以法律所為之合理限制即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本旨不相牴觸。
騎樓通道建造係為供公眾通行之用者,所有人雖不因此完全喪失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之權能,但其利用行為原則上不得有礙於通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即本此而將騎樓納入道路管制措施之適用範圍。同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在公告禁止設攤之處擺設攤位者,主管機關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並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台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又依同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二款,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不聽勸阻者,處所有人新台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並責令撤除。上述規定均以限制騎樓設攤,維護道路暢通為目的,尚屬適當。主管機關依上開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之規定公告禁止在特定路段設攤,係以提高罰鍰以加強交通管理,雖皆非為限制人民財產權而設,然適用於具體個案則有造成限制人民財產權之結果。故於衡酌其限制之適當性外,並應考量所造成損害之程度。按上開規定所限制者為所有權人未經許可之設攤行為,所有權人尚非不能依法申請准予設攤或對該土地為其他形式之利用。再鑑於騎樓所有人既為公益負有社會義務,國家則提供不同形式之優惠如賦稅減免等,以減輕其負擔。從而人民財產權因此所受之限制,尚屬輕微,自無悖於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要求,亦未逾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更未構成個人之特別犧牲,難謂國家對其有何補償責任存在,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規定並無違背。
(A)釋字第 577 號
.財產權具有社會義務性,故國家得限制之,國家可合法侵害人民之財產權。
這題大家對答案沒疑問嗎? D選項說得並不清楚,依1F摩友的詳解 圖書館法第2條規定只有期刊.報紙.視聽.數位這些出版品才需要送國家圖書館 並非全部都要,D選項並沒有說明啊!
回應六樓,圖書館法第二條第二項是說「前項圖書資訊,指圖書、期刊、報紙、視聽資料、數位媒體等出版品及網路資源。」這條其實是例示兼概括規定喔,並不是只限圖書、期刊、報紙、視聽資料、數位媒體而已(列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