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憲法之規定與司法院釋字第 33 號及第 262 號解釋,下列何者非監察院彈劾之對象?
(A)中央與地方民意代表
(B)軍人
(C)司法院人員
(D)考試院人員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6556), B(2660), C(347), D(145), E(0) #1608002
統計: A(6556), B(2660), C(347), D(145), E(0) #1608002
詳解 (共 10 筆)
#3261802
彈劾對象:
(1)中央、地方公務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增修條文第7條第3項)
(2)監察院人員: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增修條文第7條第4項)
(3)軍人:監察院對軍人提出彈劾案時,應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釋字第262號解釋)
(4)中央公務人員包括:立法院之其他人員與國民大會職員、總統府及其所屬機關職員。(釋字第14號解釋)
102
1
#3146462
262號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33號
省縣議會為民意代表機關,其由議員互選之議長,雖有處理會務之責,但其民意代表身分並無變更,應不屬憲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九十八條所稱之公務人員
61
1
#2301828
目前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是否應依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同法第4條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46
5
#3218314
釋字第 262 號
監察院對軍人提出彈劾案時,應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至軍人之過犯,除上述彈劾案外,其懲罰仍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行之。
34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