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依憲法之規定與司法院釋字第 33 號及第 262 號解釋,下列何者非監察院彈劾之對象?
(A)中央與地方民意代表
(B)軍人
(C)司法院人員
(D)考試院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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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56), B(2660), C(347), D(145), E(0) #1608002

詳解 (共 10 筆)

#3261802

彈劾對象:
(1)中央、地方公務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增修條文第7條第3項)
(2)監察院人員: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增修條文第7條第4項)
(3)軍人:監察院對軍人提出彈劾案時,應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釋字第262號解釋)
(4)中央公務人員包括:立法院之其他人員與國民大會職員、總統府及其所屬機關職員。(釋字第14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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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46487
釋字13查民意代表並非監察權行使對象,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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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6462

262號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33號

省縣議會為民意代表機關,其由議員互選之議長,雖有處理會務之責,但其民意代表身分並無變更,應不屬憲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九十八條所稱之公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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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1828

目前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是否應依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同法第4條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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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3600
A:釋字14號&釋字第 3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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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8314

釋字第 262 號

監察院對軍人提出彈劾案時,應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至軍人之過犯,除上述彈劾案外,其懲罰仍依陸海空軍懲罰法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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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3024
彈劾對象相關.下列何人是監察委員彈劾之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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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0693
釋字33號n對省縣議長得行使監察權?查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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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2535
(A)中央與地方民意代表 → 非監察院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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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7649
監察院之彈劾 第90條監察院為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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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1313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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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彈劾對象為經「國家考試合格者公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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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394042
未解鎖
解釋字號 釋字第33號 解釋公布院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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