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據憲法本文或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人受任期保障?
(A)立法院院長
(B)司法院院長
(C)監察院院長
(D)考試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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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7), B(661), C(1914), D(518), E(0) #403105
統計: A(677), B(661), C(1914), D(518), E(0) #403105
詳解 (共 10 筆)
#807094
回9F
1、總統4年(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
2、立法院4年(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只提到立法院立法委員任期4年,連選得連任(無次數限制);根據憲法本文第66條規定,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之。因此憲法本文與增修條文中並沒有提到立法院院長的任期。
3、司法院8年(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司法院大法官任期8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的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4、考試院6年(考試院組織法第5條)=>題目是問"依據憲法本文或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人受任期保障?"憲法本文和增修條文並沒有對考試院院長、副院長或考試委員提出有關任期的保障。
5、監察院6年(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監察院設監察委員29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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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4374
(A)立法院院長為立法委員,立委任期4年,但立法院可能被總統提前解散重選,故並無任期的保長
(B)司法院院長 -為憲法增修條文第5條第2項規定,不受任期保障
(C)監察院院長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2項規定,監察院院長為監察委原,任期6年
(D)考試院院長的任期為6年,為考試院組織法之規定,並非憲法本為與增修條文明定
故選(C)監察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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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5929
考委的任期未規定於憲法與增修中,而是規定在考試院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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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059
(B)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D)憲法增修條文只有說"考試院院長是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並未規定任期。
(D)憲法增修條文只有說"考試院院長是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並未規定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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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76
(A)憲法本文第66條"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之",並未規定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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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043
(C)監察院院長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
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
之規定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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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0435
依據憲法本文或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人受任期保障?
(A)立法院院長 →立法委員
(B)司法院院長 →無任期 (司法院大法官✓)
(C)監察院院長 +監察委員→✓ (D)考試院院長 +考試委員 →考試院組織法第5條
(B)下列何者之任期,憲法並未明文規定?
(A)立法院院長 →立法委員
(B)司法院院長 →無任期 (司法院大法官✓)
(C)監察院院長 +監察委員→✓ (D)考試院院長 +考試委員 →考試院組織法第5條
(B)下列何者之任期,憲法並未明文規定?
(A)監察委員 +監察院院長→✓
(B)考試委員 +考試院院長→考試院組織法第5條
(C)司法院大法官 →✓ (司法院長X)
(D)立法委員→✓ (立法院長X)
(B)考試委員 +考試院院長→考試院組織法第5條
(C)司法院大法官 →✓ (司法院長X)
(D)立法委員→✓ (立法院長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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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239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
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
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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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4590
司法院院長 任期8年 不受任期之保障
監察院院長 任期6年 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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