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應如何編列?
(A)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
(B)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
(C)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
(D)文化之經費應優先編列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62), B(2413), C(71), D(67), E(0) #403109
統計: A(162), B(2413), C(71), D(67), E(0) #403109
詳解 (共 2 筆)
#586244
第10條(基本國策)
(1)國家應獎勵科學技術發展及投資,促進產業升級,推動農漁業現代化,重視水資源之開發利用,加強國際經濟合作。
(2)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3)國家對於人民興辦之中小型經濟事業,應扶助並保護其生存與發展。
(4)國家對於公營金融機構之管理,應本企業化經營之原則;其管理、人事、預算、決算及審計,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5)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藥之研究發展。
(6)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7)國家對於身心障礙者之保險與就醫、無障礙環境之建構、教育訓練與就業輔導及生活維護與救助,應予保障,並扶助其自立與發展。
(8)國家應重視社會救助、福利服務、國民就業、社會保險及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對於社會救助和國民就業等救濟性支出應優先編列。
(9)國家應尊重軍人對社會之貢獻,並對其退役後之就學、就業、就醫、就養予以保障。
(10)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11)國家肯定多元文化,並積極維護發展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
(12)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地位及政治參與,並對其教育文化、交通水利、衛生醫療、經濟土地及社會福利事業予以保障扶助並促其發展,其辦法另以法律定之。對於澎湖、金門及馬祖地區人民亦同。
(13)國家對於僑居國外國民之政治參與,應予保障。
54
0
#1007605
|
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 |
憲法本文第一百六十四條 |
|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尤其國民教育之經費應優先編列,不受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 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 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 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 其依法設置之教育文化基金及產業,應予以保障。 |
23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