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如何產生?
(A)由大法官互選之
(B)由法官直選產生
(C)由總統提名之大法官中指定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直接任命之
(D)由總統提名之大法官中指定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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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8), B(73), C(421), D(8659), E(0) #403113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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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條(司法院)

  (1)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2)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 
  (3)中華民國九十二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4)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 
  (5)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 
  (6)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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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7691
大法官 總統提名並指定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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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0137

記得現在許宗力被指定為司法院長的爭議就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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