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現行憲法之規定,關於彈劾權之行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地方公務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一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
(B)對於行政院院長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
(C)對於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
(D)對於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監察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監察委員過半數之審查及決議,始得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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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89), B(4588), C(869), D(1472), E(0) #935296

詳解 (共 10 筆)

#1151513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七條
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司法院考試院人員
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
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
212
0
#1182008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 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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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781
總統彈劾案由立法院提出,不是由監察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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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7129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4條第7項

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立法院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提議,全體委員2/3以上決議,才可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32
-1
#1488347

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22
0
#2417494
彈劾案
行使原因公務人員有違法或失職行為。
行使對象中央或地方公務人員。
ㅤㅤ
糾舉案。
行使原因公務人員有違法或失職行為,有先行停職或有其他急速處分必要時
行使對象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
ㅤㅤ
糾正案
行使原因行政院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的工作及設施有違法或失職情事。
行使對象行政院及行政院所屬各機關。
http://maybird.pixnet.net/blog/post/14428676-%E5%BD%88%E5%8A%BE%E3%80%81%E7%B3%BE%E8%88%89%E5%8F%8A%E7%B3%BE%E6%AD%A3%E6%A1%88%E8%A1%8C%E4%BD%BF%E6%AF%94%E8%BC%83%E8%A1%A8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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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5849
下列彈劾與糾舉之敘述,何者正確?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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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3673
監察院不能彈劾總統副總統(最高元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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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3970
總統副總統的彈劾案-----立法委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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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3776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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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920892
未解鎖
法規名稱:中華民國憲法 EN法規類別: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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