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大法官解釋,下列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之敘述,何者錯誤?
(A)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地政士)係屬專門職業,其執業資格應依法考選銓定之
(B)領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土地代書人(地政士)登記合格證明者,得請領土地登記專業代理
人(地政士)證書
(C)記帳士係屬專門職業人員,其執業資格應依法考選之
(D)依記帳士法第 35 條領有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執業證明書者,得換領記帳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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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02), B(1761), C(855), D(4954), E(0) #935297
統計: A(802), B(1761), C(855), D(4954), E(0) #935297
詳解 (共 10 筆)
#1347363
講白了點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土地代書人就是已經有地政士資格的人,所以去請領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並無問題。
但是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執業證明書者並無通過記帳士的考試就能直接取得記帳士的資格,這樣和另外經由考試取得記帳士資格的人顯有不公,所以才會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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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8701
釋字第 352 號
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係屬專門職業,依憲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其執業資格應依法考選銓定之。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之土地法第三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符合上開意旨,與憲法並無牴觸。
釋字第 360 號
內政部於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發布之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管理辦法,則係依據上開法條第四項授權訂定,其第四條:「合於左列資格之一者,得請領專業代理人證書:一、經專業代理人考試或檢覈及格者。二、領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土地代書人登記合格證明者。三、領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代理他人申辦土地登記案件專業人員登記卡者」之規定,並未逾越法律授權範圍,與憲法亦無牴觸。
釋字第 655 號
記帳士係專門職業人員,依憲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其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之。
記帳士法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正,增訂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領有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執業證明書者,得換領記帳士證書,並充任記帳士。」
系爭規定使未經考試及格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得逕以登錄換照之方式,取得與經依法考選為記帳士者相同之資格。惟未經考試及格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其專業知識未經依法考試認定,卻同以記帳士之資格、名義執行業務,不惟消費者無從辨識其差異,致難以確保其權益,且對於經考試及格取得記帳士資格者,亦欠公允,顯與憲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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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515
釋字第 655 號
記帳士法於九十六年七月十一日修正,增訂第二條第二項規定:「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領有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執業證明書者,得換領記帳士證書,並充任記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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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3407
登記合格證明換證書可以,登錄執業證明換證書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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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696
「依本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領有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登錄執業證明書者,得換領記帳士證書,並充任記帳士。」
---------> 未經考試及格之記帳及報稅代理業務人,其專業知識未經依法考試認定,卻同以記帳士之資格、名義執行業務,不惟消費者無從辨識其差異,致難以確保其權益,且對於經考試及格取得記帳士資格者,亦欠公允,顯與憲法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意旨不符
------------> 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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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578
所以是考 D ---違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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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7082
出題老師這題在整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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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644
好怪的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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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0112
純對解釋有意見,領有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土地代書人(地政士)登記合格證明者,也沒經過考選部考試吧? 為何可以請領土地登記專業代理 人(地政士)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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