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539 號解釋,有關法院庭長之遴選及任免等相關人事行政事項,以下列何者規定為宜?
(A)憲法增修條文
(B)法律
(C)司法院自行發布之規則(行政命令)
(D)考試院所發布之規則(行政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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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2), B(5262), C(2757), D(184), E(0) #935300

詳解 (共 4 筆)

#1176843
憲法第82條規定:「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 之。」為貫徹法院組織之法律保留原則,建立審判獨立之完備司法體制,有關庭長之遴選及任免等相關人事行政事項,仍以本諸維護審判獨立之司法自主性,作通盤規劃,以法律規定為宜,併此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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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010
釋字第 539 號
依法院組織法及行政法院組織法有關之規定,各級法院所設之庭長,除由兼任院長之法官兼任者外,餘由各該審級法官兼任。庭長,監督各該庭(處)之事務,係指為審判之順利進行所必要之輔助性司法行政事務而言。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兼庭長職期調任實施要 點」(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八九)院台人二字第一八三一九號函修正為「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兼庭長職期調任實施要點規定,於庭長之任期屆滿後,令免兼庭長之人事行政行為,僅免除庭長之行政兼職,於其擔任法官職司審判之本職無損,對其既有之官等、職等、俸 給亦無不利之影響,故性質上僅屬機關行政業務之調整。司法行政機關就此本其組織法上之職權為必要裁量並發布命令,與憲法第八十一條法官身分保障之意旨尚無 牴觸。

惟憲法第八十二條規定:「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 之。」為貫徹法院組織之法律保留原則,建立審判獨立之完備司法體制,有關庭長之遴選及任免等相關人事行政事項,仍以本諸維護審判獨立之司法自主性,作通盤規劃,以法律規定為宜,併此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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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71038

樓上,不對喔,根據539解釋,要用法律來規定比較適合。憲法不需要規定這麼細緻的人事行政事項啦,人身自由、權力分立等重要事情才需要寫在憲法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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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1288

所以A 改成憲法也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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