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行政程序法第149 條之規定,關於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應如何處理?
(A)類推適用民法相關之規定
(B)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
(C)不適用民法相關之規定
(D)適用民法相關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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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185), C(4), D(67), E(0) #304871
統計: A(40), B(185), C(4), D(67), E(0) #304871
詳解 (共 2 筆)
#644753
「適用」就是直接引用該條文,也就是只要符合條文上的規定,都可以直接適用該條文,以動產所有權的時效取得為例,若事實符合民法768條,便可主張適用該條之規定取得動產所有權。(舊民法)
「準用」是「法律上有明文規定」準用其他條文的規定,這主要是因為若重複規定難免造成法律條文的繁雜,因此在法條上明定準用其他條文,乃是為了精簡法條。
以不動產「地上權」時效取得為例,依照民法772:768~771的規定,於所有權以外財產權之取得準用之。千萬記得,有明文規定才是準用。(舊民法)
「類推適用」:有些事項可能是因為立法者的疏忽而「漏未規定」,因此為追求法律的公平正義,「相類似的事項應該為相類似的處理」,所以利用類推適用的方法來彌補法律原未規定的空缺。
以地役權的相鄰關係為例,所有權所規定的相鄰關係,在地上權 永佃權上都有明文準用的規定,而地役權卻漏未規定,然而地役權仍有規定相鄰關係的必要,在法律未修正前,利用類推適用的方法讓他在解釋上仍可以主張相鄰關係。(舊民法)
引自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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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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