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刑法第 12 章所規定之保安處分,下列何者不屬於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
(A)感化教育處分
(B)強制工作處分
(C)保護管束
(D)施用毒品成癮者之禁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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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42), B(834), C(3917), D(658), E(0) #2436059
統計: A(942), B(834), C(3917), D(658), E(0) #2436059
詳解 (共 10 筆)
#4253211
92、93是保護管束,95驅逐出境(以上都是非拘束人身自由)
第八十六條至第九十條之處分,按其情形得以保護管束代之。
前項保護管束期間為三年以下。其不能收效者,得隨時撤銷之,仍執行原
處分。
第 93 條
受緩刑之宣告者,除有下列情形之一,應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外,得於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一、犯第九十一條之一所列之罪者。
二、執行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五款至第八款所定之事項者。
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第 95 條
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
境。
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
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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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4158
什麼是保護管束?
保護管束是為期3年以下的長期輔導,但執行滿6個月後,少年保護官可視輔導的成效,決定是否向法官聲請免除。保護管束報到的次數,前三個月,每個月至少要報到2次,第四個月之後,如就學、工作狀況穩定,可以減少至每個月1次,實際輔導次數及聲請免除之准否,也要視個案狀況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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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8676
樓上有大大們說明了保護管束,這邊補充一下感化教育 (其實就是進矯正學校)
1.感化教育為禁閉型機構處遇的一種,係保護處分中屬於最嚴厲的處分。
2.累犯,或是對於社區處遇難期改善之少年,施以隔離之矯治教育。期間為六個月至三年,由少年輔育院(矯正學校)執行。
3.少年輔育院依法執行感化教育處分,其目的在矯正少年不良習性,使其悔過自新,授予生活智能,俾利自謀生計;或按其需要實施補救教育,接續後續求學。
4.感化教育之執行,其期間不得逾三年。少年執行已逾六月,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由少年保護官或執行機關檢具事證,聲請法院免除或停止其執行。停止感化教育之執行者,所餘之執行期間,應由法院裁定交付保護管束。
5.目前本院裁定感化教育處所:
(1)法務部矯正署彰化少年輔育院
(2)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少年輔育院
(3)法務部矯正署誠正中學
資料來源: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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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2693
保安處分處所如左:
一、感化教育及強制工作處所。
二、監護、禁戒及強制治療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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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76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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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42098
強制工作處分 已宣布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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