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外國人申請歸化所需之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下列何種居留期間得列入計算?
(A)經勞動部許可從事看護工作
(B)經勞動部許可從事海洋漁撈工作
(C)經勞動部許可從事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為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之工作
(D)經勞動部許可從事運動員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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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16), C(92), D(458), E(0) #2572450

詳解 (共 4 筆)

#4946880
國籍法施行細則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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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錯誤請指正,感謝!! 國籍法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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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不計入合法居留期間

八、海洋漁撈工作。(A)

九、家庭幫傭、機構看護及家庭看護工作。(B)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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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第1款
申請人以下列各款事由之一為居留原因者,其居留期間不列入前項所定合法居留期間之計算:
一、經勞動部許可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之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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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
雇主聘僱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之工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
二、華僑或外國人經政府核准投資或設立事業之主管。
三、下列學校教師:
(一)公立或經立案之私立大專以上校院或外國僑民學校之教師。
(二)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合格外國語文課程教師。
(三)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實驗高級中等學校雙語部或雙語學校之學科教師。
四、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班之專任教師。
五、運動教練及運動員。
六、宗教、藝術及演藝工作。
七、商船、工作船及其他經交通部特許船舶之船員。
八、海洋漁撈工作。
九、家庭幫傭、機構看護及家庭看護工作。
十、為因應國家重要建設工程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十一、其他因工作性質特殊,國內缺乏該項人才,在業務上確有聘僱外國人從事工作之必要,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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