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關於有殊勳於中華民國之外國人申請歸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其許可由行政院為之
(B)申請人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毋須設有住所
(C)國籍法明文授權主管機關就殊勳之認定標準另以辦法定之
(D)毋須具有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183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5年以上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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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9), B(38), C(64), D(402), E(0) #2572452

詳解 (共 2 筆)

#4771533

國籍法 第六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有殊勳於中華民國者,雖不具備第三條第一項各款
件,亦得申請歸化。(B仍須有住所)
內政部為前項歸化之許可,應經行政院核准(A非許可)

國籍法第三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
,得申請歸化: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 續五年以上(D)
二、依中華民國法律及其本國法均有行為能力。
三、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四、有相當之財產或專業技能,足以自立,或生活保障無虞。
五、具備我國基本語言能力及國民權利義務基本常識。 

歸化國籍有殊勳於我國者認定原則(C非辦法)

一、為認定國籍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定有殊勳於中華民國(以下簡

稱我國), 特訂定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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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第6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有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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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籍法 第6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有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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