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關法院管轄權之規定,以下之敘述,何者為非?
(A)管轄權有普通審判籍與特別審判籍之區分,而特別審判籍之法院並無優先普通審判籍法院的管轄權
(B)對於自然人所提起的訴訟,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此稱為以原就被原則
(C)對於公法人亦可提起訴訟,應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D)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不可提起民事訴訟,故此等訴訟並無管轄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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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10), C(7), D(610), E(0) #1217726

詳解 (共 2 筆)

#1418766
(A)管轄權有普通審判籍與特別審判籍之區分,而特別審判籍之法院並無優先普通審判籍法院的管轄權 
 → 民訴§22(選擇管轄)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
 → 故普通審判籍與特別審判籍兩者係併存之關係,由原告選擇其中之一起訴均屬合法。
 
(B)對於自然人所提起的訴訟,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此稱為以原就被原則 
 → 民訴§1(以原就被)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C)對於公法人亦可提起訴訟,應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民訴§2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D)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不可提起民事訴訟,故此等訴訟並無管轄權的問題
 → 民訴§2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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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70423
特別審判籍:以某特定人為被告時,僅限於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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