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關法院管轄權之規定,以下之敘述,何者為非?
(A)管轄權有普通審判籍與特別審判籍之區分,而特別審判籍之法院並無優先普通審判籍法院的管轄權
(B)對於自然人所提起的訴訟,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此稱為以原就被原則
(C)對於公法人亦可提起訴訟,應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D)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不可提起民事訴訟,故此等訴訟並無管轄權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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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10), C(7), D(610), E(0) #1217726
統計: A(70), B(10), C(7), D(610), E(0) #1217726
詳解 (共 2 筆)
#1418766
(A)管轄權有普通審判籍與特別審判籍之區分,而特別審判籍之法院並無優先普通審判籍法院的管轄權
→ 民訴§22(選擇管轄)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
→ 故普通審判籍與特別審判籍兩者係可併存之關係,由原告選擇其中之一起訴均屬合法。
(B)對於自然人所提起的訴訟,原則上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此稱為以原就被原則
→ 民訴§1(以原就被)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C)對於公法人亦可提起訴訟,應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 民訴§2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D)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不可提起民事訴訟,故此等訴訟並無管轄權的問題
→ 民訴§2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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