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關於訴之變更或追加,以下之敘述,何者為非?
(A)原告之訴狀送達被告後,若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原告仍可主張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B)原告之訴狀送達被告後,若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者,原告仍可將原非當事人之人追加為當事人
(C)原告之訴狀送達被告後,若不變更訴訟標的,而僅係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陳述者,原告仍可為之
(D)原告之訴狀送達被告後,當事人僅能於第一審中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於第二審中,已無可能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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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24), C(33), D(597), E(0) #1217733

詳解 (共 1 筆)

#7263138

(A) 案情事實一樣時,訴訟狀送出後還是可以修改或增加訴求。(這是對的)
(B) 如果案件結果必須大家(原告、被告及新的第三人)一致,還是可以追加新的當事人進來。(這是對的)
(C) 只是補充或更正一些事實或法律上的說法,不是改變主要訴求,隨時都可以做。(這是對的)
(D) 訴訟狀送出後,只能在第一審改訴求,第二審就絕對不行了。(這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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