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關於民事訴訟中代理人的敘述,下列何者為非?
(A)法定代理人係以當事人本人之名義,代為或代受訴訟行為之人
(B)特別代理人係本人為無訴訟能力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訴訟久延而受 損害,故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所選任之人
(C)訴訟代理人不以委任律師為限,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D)訴訟代理人若有二人以上者,應共同為本人而為代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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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61), C(26), D(739), E(0) #1217727

詳解 (共 2 筆)

#1322801

Ligi Chang 大一上 (2016/01/06 12:37):

補充各法代理人條文(民法與民訴不同)

民法: 168 

代理人有數人者,其代理行為應共同為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本人另有意 思表示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  71 條(各別代理權)

訴訟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違反前項之規定而為委任者,對於他造不生效力。

 

行政程序法 第25

代理人有2人以上時,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

 

訴願法 第36

訴願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訴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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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2 總則 第二章 當事人 重點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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