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某公開發行公司採董事候選人提名制度,於審查某股東所提名之人選時,發現四位候選人有如下之
情形:①甲曾犯詐欺罪 ②乙曾犯背信罪 ③丙曾犯侵占罪 ④丁曾犯竊盜罪。四人服刑期間均超過一年,且均出獄尚未逾二年。請問:何人有資格參選董事?
(A)甲
(B)乙
(C)丙
(D)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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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11), C(44), D(406), E(0) #1383335
統計: A(9), B(11), C(44), D(406), E(0) #1383335
詳解 (共 3 筆)
#3261503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五年。
二、曾犯詐欺(A)、背信(B)、侵占罪(C)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三、曾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二年。
四、受破產之宣告或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
五、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
六、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
七、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參公司法第192條第6項準用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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