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之董事共計甲、乙、丙、丁、戊、己、庚七人,B 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 B 公司)董事共計甲、乙、丙、丁、辛五人,而 B 公司持有 A 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十。試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司法規定,公司與他公司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者,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所謂有半數以上相同者,在本題係以較高席次之半數,亦即,以 A 公司董事七人作為計算標準
(B) B 公司派代表人出席 A 公司股東會,但因 A 與 B 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B 所持股份無表決權
(C)假設 A 公司與 B 公司從事同類業務,則甲、乙、丙、丁分別擔任 A 公司與 B 公司董事,仍屬董事競業行為
(D) B 公司以其對 A 公司之控制力,要求 A 公司從事不合營業常規之交易而造成 A 公司受有損害時,B公司應在會計年度終了時對 A 公司為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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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6), B(160), C(93), D(28), E(0) #1383339

詳解 (共 4 筆)

#2304647
(A)正確,依實務見解(經濟部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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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4407
B選項之所以是錯誤,係因179條第二項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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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4056

給個c選項的例外情形

經濟部102年1月7日經商字第10102446320號函

同一法人100%持有之平行子公司間或各子公司與孫公司間有董事或經理人兼任時,不構成公司法第32條、第209條競業行為
A公司同時持有B公司及C公司100%之股份,又C公司轉投資D公司持有100%股份。於此,B、C、D公司為A公司100%直接、間接持股之公司,在法律上各公司雖為獨立法人格公司,但在經濟意義上則為一體,彼此之間並無利益衝突可言。
 
能夠兼職於母公司、子公司是因為百分百持股之母子公司間已經屬同一法人格了,不會「互相」有利益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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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68068

(A)公司法規定,公司與他公司董事有半數以上相同者,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所謂有半數以上相同者,在本題係以較高席次之半數,亦即,以 A 公司董事七人作為計算標準(參公司法第369條之3)

(B) B 公司派代表人出席 A 公司股東會, A 與 B 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但B 所持股份仍有表決權:沒限制推定控制從屬關係(參公司法第179條第2項)

(C)假設 A 公司與 B 公司從事同類業務,則甲、乙、丙、丁分別擔任 A 公司與 B 公司董事,仍屬董事競業行為(參公司法第209條)

(D) B 公司以其對 A 公司之控制力,要求 A 公司從事不合營業常規之交易而造成 A 公司受有損害時,B公司應在會計年度終了時對 A 公司為適當補償(參公司法第369條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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