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距離學校 50 公尺,但某直轄市自治條例卻規定為 800 公尺,依司法院解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該自治條例無效,因違反法律優位原則
(B)該自治條例無效,因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C)該自治條例有效,因後法優先於前法
(D)該自治條例有效,因地方有自治權限
(A)該自治條例無效,因違反法律優位原則
(B)該自治條例無效,因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C)該自治條例有效,因後法優先於前法
(D)該自治條例有效,因地方有自治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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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51), B(176), C(64), D(3981), E(0) #3274122
統計: A(651), B(176), C(64), D(3981), E(0) #3274122
詳解 (共 10 筆)
#6167468
113年的關務特考四等有考過類似題目~
建議大家考高普的類科都可以順便練習三、四等各類科考題,感覺近五年的考題都有很大機率會再出一次~
其他基本題就是法條有熟就會
有空也可以多看看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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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相關規定,有關地方自治團體立法權,下列何者錯誤?
(A) 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
(B) 直轄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之授權,於合理範圍內以自治條例規範居民之權利義務
(C) 工商輔導及管理之事項,因屬直轄市、縣(市)之自治範圍,於不牴觸中央法規之範圍內,得以自治條例為因地制宜之規範
(D) 法律已針對特定營業場所應為一定距離以上之限制規定時,直轄市、縣 (市)不得另以自治條例為應保持更長距離之規範
答案為(D)
可參考釋字738:
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二 限制級:……應距離幼稚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圖書館一千公尺以上。」……均涉及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之規範,屬工商輔導及管理之事項,係直轄市、縣(市)之自治範圍,自非不得於不牴觸中央法規之範圍內,以自治條例為因地制宜之規範。前揭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有關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五十公尺以上之規定,即可認係法律為保留地方因地制宜空間所設之最低標準,並未禁止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為應保持更長距離之規範。(D)
臺北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二 限制級:……應距離幼稚園、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圖書館一千公尺以上。」……均涉及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之規範,屬工商輔導及管理之事項,係直轄市、縣(市)之自治範圍,自非不得於不牴觸中央法規之範圍內,以自治條例為因地制宜之規範。前揭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九條第一項有關電子遊戲場業營業場所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五十公尺以上之規定,即可認係法律為保留地方因地制宜空間所設之最低標準,並未禁止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為應保持更長距離之規範。(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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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60690
地方自治團體所訂之自治法規,原則上不得與法律牴觸,否則效力無效,地方制度法第30條定有明文。惟在本題情況,實務認為中央所訂定之50公尺係為「最低限度」,因此地方自治團體另定較高之限制標準(800公尺),難謂與有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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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一個考點是關於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之居民權利義務,應以「自治條例」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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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0 條
1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2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3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第三項發生牴觸無效者,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
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之。
地方制度法 第 28 條
下列事項以自治條例定之:
一、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二、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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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5073
不懂,為何不能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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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69461
J738皆未違反憲法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原則、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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