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胎兒甲是遺腹子,其父遭乙駕車不慎撞死。下列關於胎兒甲的權利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尚無權利能力,不得向乙主張權利
(B)關於甲權利之保護,甲視為有權利能力,然而他尚未出生,無法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C)甲得以其母為法定代理人,向乙請求損害賠償
(D)無論甲將來是否為死產,其胎兒期間之權利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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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70), C(1055), D(70), E(0) #2790672

詳解 (共 5 筆)

#5194217

按民法第六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胎兒因尚未出生,不具有權利能力,本無從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然為保護胎兒利益,民法第七條規定:「胎兒以將來非死產者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之保護,視為既已出生。」因此胎兒自有遺產繼承權。此一繼承權,原則上係屬關於胎兒利益保護的範圍,此所以民法第1166條第1項規定:胎兒為繼承人時,非保留其應繼分,他繼承人不得分割遺產。故胎兒於此情形下,視為既已出生,並取得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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