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達一定規模者,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下列之相關敘述何者正確?
(A)申請設立學校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B)申請開發遊憩設施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C)申請開發高爾夫球場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D)申請開發社區之計畫達一百戶或土地面積在五公頃以上,應變更為鄉村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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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5), B(1840), C(180), D(217), E(0) #668567
統計: A(225), B(1840), C(180), D(217), E(0) #668567
詳解 (共 8 筆)
#1014356
A申請設立學校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C申請開發高爾夫球場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D申請開發社區之計畫達五十戶或土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上,應變更為鄉村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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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746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 11 條: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達下列規模者,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一、申請開發社區之計畫達五十戶或土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上,應變更為鄉村區。 二、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或依產業創新條例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應變更為工業區。 三、申請開發遊憩設施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四、申請設立學校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五、申請開發高爾夫球場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六、申請開發公墓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或其他殯葬設施之土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七、前六款以外開發之土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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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1874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11 條
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達下列規模者,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一、申請開發社區之計畫達五十戶或土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上,應變更為鄉村區。
二、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或依產業創新條例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應變更為工業區。
三、申請開發遊憩設施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四、申請設立學校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五、申請開發高爾夫球場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六、申請開發公墓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或其他殯葬設施之土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七、前六款以外開發之土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l 鄉村區→50戶or 1公頃
l 工業區→工業地達10公頃or產業創新5公頃
l 特定專用區→學校及高爾夫10公頃、遊憩及公墓5公頃、殯葬2公頃、前六款以外2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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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644
法條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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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1205
(A)十公頃
(C)十公頃
(D)五十戶或土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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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15849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 11 條
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達下列規模者,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
一、申請開發社區之計畫達五十戶或土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上,應變更為鄉村區。
二、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或依產業創新條例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應變更為工業區。
三、申請開發遊憩設施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四、申請設立學校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五、申請開發高爾夫球場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六、申請開發公墓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或其他殯葬設施之土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七、前六款以外開發之土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l 鄉村區→50戶or 1公頃
l 工業區→工業地達10公頃or產業創新5公頃
l 特定專用區→學校及高爾夫10公頃、遊憩及公墓5公頃、殯葬2公頃、前六款以外2公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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